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本清单事项的处罚依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
级机关规定作出修改或调整时,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
罚。
三、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招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未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招标人和投标人已约定好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退还时间和退还本息金额,且按期足额退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2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及时改正,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未构成规避招标,不影响项目工期进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