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2-000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政服〔2022〕 1号
主    题 :
水利\水安全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业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8日


    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水务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供水、排水、节水服务
    (一)编制用水报装服务导则。深化供水接入服务改革措施实施,编制天津市用水报装服务导则,明确用水报装术语、基本规定和有关规则,加强供水接入政策规范指引,有效规范用水报装行为。(水资源处、政服处、水资源中心)
   (二)加强排水许可指导服务。全面推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理,提高排水许可审批效率。加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理的针对性指导,编制适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细则》,对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排水户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凡可以通过整改达标的,予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管理目标。(排监处、排管中心、水务执法总队)

(三)优化建设项目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许可服务。简化建设项目办理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报材料及流程,不再要求用户提交用水报告书或用水登记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信息及定额核定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报告书或用水登记表在项目完工正式用水(投产)前提交,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同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节水“三同时”等管理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节水管理水平。(水资源处、水资源中心)
   二、加强政策有效供给
   (四)加强政策规范。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和感受度,对标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做好政策的立改释废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五)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水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及政策文件。(办公室、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六)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在“津策通”平台中更新政策信息,凡出台的惠企政策,均通过“一图读懂”、动画视频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解读直观性。(双万双服办、办公室、政服处、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七)加强政策集成。加强局官方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政策集成,不断提高政策查询、使用便利度。(政服处、办公室、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三、加强水务行业监管
   (八)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涉及的审查对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提高水务行业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九)加强各区政务服务指导和委托下放滨海新区行政权力评估。通过开展不定期调研和培训,加强各区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不断强化涉水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效率,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轻办事成本。针对我局面向滨海新区和各功能区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开展评估,做好功能区委托合同的续签工作,确保权力既放得下、又接得住接得稳。(政服处、规计处、政法处、水资源处、建管处、防御处、排监处、安监处、水务执法总队)
   (十)加强水务招标投标监管。加强水务招标投标监管,严格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强化水务招投标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监管,持续推进水务招投标“互联网+监管”和电子化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水务招标投标监管效能。(建管处、建设中心)
   (十一)加强行业监督指导。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手段,督促水利、供水、排水单位严格落实我市政策文件要求,杜绝“上热中温下冷”“小鬼当家”“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出现,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做好差异化服务,有效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水资源处、建管处、排监处、水资源中心、建设中心、排管中心、水务执法总队)
    (十二)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行业监管实际,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规范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措施。充分发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作用,探索完善供水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动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信用监管,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着力推进水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比例和频次。(水资源处、建管处、防御处、排监处、灌排中心、建设中心、水资源中心、排管中心、水务执法总队)
   (十三)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出台《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中的作用,对我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规范等事项提出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依据,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规范质量检测行为提供服务。(建管处、建设中心)
   (十四)推动不动产登记与用水联办过户。督促供水企业进一步完善用水过户办事流程,主动配合规划资源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用水联办过户,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水资源中心)

(十五)加强对污泥处置企业的政策引导。建立污泥处置信息公开引导机制,定期公开本市污泥产量、处置工艺及产能信息,引导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及时调整工艺路线,减少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排监处、排管中心)
   (十六)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多部门会商机制,多措并举,严格工程化、项目化推进水污染减排工作。(攻坚办)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抓实“双公示”、信用目录等工作,全面归集水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并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广泛应用信用报告,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政服处、水务执法总队、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十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及时修复政务失信行为,保持政务失信案例零增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十九)加强诚信宣传。普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积极开展清正廉洁教育活动、诚信宣传活动。(机关党办、政服处、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五、畅通诉求渠道
   (二十)加强政企沟通。通过调研走访、会议座谈、营商环境监督员、 12345热线平台、“津心办”APP等常态化制度化政企沟通机制,不断拓展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市场主体诉求,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精准施策。(办公室、政服处、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二十一)完善诉求解决机制。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坚持主动进位,对企业合理诉求高度重视,全力给予解决,提高诉求解决效率,尤其是针对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监督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投诉意见,要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监督意见受理反馈工作的函》《关于对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有关投诉建议处理工作规程》要求,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反馈。(办公室、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二十二)深化“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深入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充分利用“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协调解决机制,通过局领导包联企业,为重点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模式等提供应用场景,精准服务企业,切实解决企业难题,助力企业发展。(双万双服办、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六、推进智慧供水建设
   (二十三)推行用水报装“一件事、一次办”。依托“用水报装一件事”应用场景,推动职能部门加快完善施工占路、占掘路、破绿、迁移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免申即享”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工程建设联审系统中用水报装经历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实现用水报装申请条件“一次告知”,经历事项“一口受理”、部门审核“一网流转”、办事结果“一口反馈”,努力为企业和群众高效办好“用水报装一件事”。(政服处、水资源处、规计处、水资源中心)

(二十四)推进高频供水业务全程网办。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APP,持续优化用水报装、费用查询缴纳、开具发票、过户等多项业务网办功能,不断丰富供水服务网上应用,提高供水办事服务效率。(政服处、水资源处、规计处、水资源中心)
   七、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五)持续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宣传活动。充分用好局内网、电子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宣传形式,做好“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宣传,提供“有温度的水务服务”,让企业满意、群众放心。(机关党办、办公室、政服处)
   (二十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培训班、大讲堂等,加强水务干部职工对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的学习,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意识,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干部处)
   (二十七)落实容错免责制度。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机关纪委、干部处)
   (二十八)强化反向问责约束。对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不作为不担当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进行问责处理。(机关纪委、局评优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