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查看更多]
依据《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水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查看更多]
根据《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查看更多]
根据《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查看更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用地下水(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用少量浅层地下水的除外)、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应符合四种...[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