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由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