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水务局关于对《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形成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通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对此《通知》进行公示,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采纳。
一、公示时间
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及传真:23022973 23022991
邮箱:sswjpjc01@tj.gov.cn
联系人: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杭滟
附件: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 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水务局
2024年5月30日
草案正文
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定本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污水管道(含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口上方5米以内,井底下方20米以内,结构外侧5米以内。
雨水干线管道的检查井井口上方5米以内,井底下方20米以内,结构外侧5米以内;
雨水支线管道(收水支管)边缘两侧1.5米以内。
依据: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二米以内。
2、《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T/CUWA 40051-2021)
第3章基本规定表3.0.4排水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
二、独立泵站、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结构顶上方20米以内,结构底下方20米以内,及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侧5米以内。
与其他构筑物、建筑物一体的泵站、调蓄池及其他附属设施结构的保护范围为其结构范围。
参考:1、《广州市排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五)雨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六)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七)深层隧道排水系统的隧道结构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
2.《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3.《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
第3章基本规定表3.0.4排水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
三、排水河的保护范围为两侧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以外十米。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2.《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护范围为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的区域。
参考:1、《广州市排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六)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背景介绍
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形成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通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对此《通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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