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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水务局关于对《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形成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通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对此《通知》进行公示,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采纳。

一、公示时间

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及传真:23022973  23022991

邮箱:sswjpjc01@tj.gov.cn

联系人: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杭滟

附件: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 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水务局      

2024年5月30日     


草案正文


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定本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排水管网、排水井保护范围:
  1. 排水管网污水管道(含合流管道)边缘上方1米以内,下方20米以内,两侧5米以内;

污水管道(含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口上方5米以内,井底下方20米以内,结构外侧5米以内

  1. 排水管网雨水干线管道边缘上方1米以内,下方20米以内,两侧5米以内;

雨水干线管道的检查井井口上方5米以内,井底下方20米以内,结构外侧5米以内

雨水支线管道(收水支管)边缘两侧1.5米以内。

依据: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二米以内。

2《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T/CUWA 40051-2021

3章基本规定表3.0.4排水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

二、独立泵站、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结构顶上方20米以内,结构底下方20米以内,及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侧5米以内。

与其他构筑物、建筑物一体的泵站、调蓄池及其他附属设施结构的保护范围为其结构范围。

参考:1《广州市排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五)雨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六)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七)深层隧道排水系统的隧道结构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

2.《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3.《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

3章基本规定表3.0.4排水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

三、排水河的保护范围为两侧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以外十米。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2.《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护范围为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的区域。

参考:1《广州市排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六)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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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形成了《关于划定天津市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通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对此《通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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