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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条文解读

  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的具体实践,严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对节水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着力破解节水工作中的难题为落脚点,从健全节水机制、压实责任和考核、强化节水管理措施、完善阶梯水价和加倍累进加价、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实现节水全环节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条例》的修改出台将对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节水工作原则。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落实国家节约用水管理理念,本次修正明确我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我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二是强化了节水宣传教育。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水意识是做好节水工作的根本,本次修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在公共取水用水处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三是强化了非常规水的利用。我市拥有丰富的非常规水资源,加强非常规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实行分质供水、优水优用,对传统水资源的节约具有重大意义。本次修正明确,本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四是突出了价格调节。价格调节作为一种保障有限的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在节水管理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正明确使用自来水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阶梯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第一级和第二级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及以上按照倍增方式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

  五是优化了计划用水管理。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精简办事程序,本次修正规定,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从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是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加大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震慑力,保障各项节水措施的有效施行,修正后的《条例》中罚款金额最高可罚至二十万元。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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