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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0日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情形,业主单位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或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含1万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公共自来水的,业主单位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大于500立方米(不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总论、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论证、结论与建议等内容。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小于500立方米(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等内容。第四条 已完成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入区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或计划用水指标(含施工临时用水)不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共享区域水资源论证评审结论。第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工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跨区取水或对相邻区用水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当由市取水审批机关审查。第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水位(水量)保障目标、河流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表)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的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的审查权限与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权限相一致。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九条 各区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取水审批机关。第十条 市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对各区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各区取水审批机关,并作为考核各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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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政务服务办、水务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做好各区办事指南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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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五条 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七条 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第八条 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检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工作。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第十条 水利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等;(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第十三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7日起施行,至2033年10月1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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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审批局、各区水务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水行政许可专家库管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评审质量,提高水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保证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是指具有提供水行政许可技术咨询能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队伍,为市、区两级水行政许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天津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建立水行政许可专家库,与各区审批局和各区水务局共同使用。市水务局政服处承担专家库组建,负责专家库的征集、对外公布并与市政务服务办对接纳入系统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的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专家库征集条件、专家出入库资格认定、专家库使用和专家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 专家库的设立和使用,遵循公开选用、分类管理、市区共用、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水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环节设立子库。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各区审批局和区水务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市水务局统一制定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目录和入库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专家培训原则每年举办一次,局机关业务处室年初列入培训计划。 第九条 专家库原则每三年更新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许可评审所需专家原则在专家库内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特殊要求及标准的项目,专家库难以满足要求的,经技术评审单位严格审核,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另行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使用库内专家进行评审活动的各部门和单位,需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评审、培训以及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入选条件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言行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与涉水审批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八)对评审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交申请,不受区域限制,填写信息登记表并附证明材料,可以同时申请加入多个专家子库。 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一)学历及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从事所评审专业个人工作经历证明; (四)单位证明(涉及时); (五)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已经选聘为水利部专家库的专家提供部委相关文件,经审核,可直接入库。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经有关单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经审核认定后,也可列为评审专家。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取消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 (三)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五)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工作的; (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 (七)参与串标、围标的; (八)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以及年龄超过70周岁的在库专家,自行调整出库。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行政许可审批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行政许可审批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 (三)对行政许可审批评审结果的独立表决权; (四)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举报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行政许可审批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评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积极参加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加强知识更新;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及时申请更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企业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过该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三)与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个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该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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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市水务局党组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重点水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水务集团: 《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水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天津市水务局党组 市水务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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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市水务局关于废止《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供水接入服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接入服务,统一用水报装业务办理,提高服务效能, 2022年10月20日,市水务局联合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天津市用水和用气报装服务导则(试行)》(津水综〔2022〕37号)(以下简称《导则》)。即日起,优化城市供水接入服务措施遵照《导则》执行,《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供水接入服务措施的通知》(津水政服〔2019〕2号)废止。 2022年12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