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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12-25 13:05

  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湖长制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认识完善湖泊管护体系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将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湖长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逐步形成体制完善、措施有效、协调顺畅的制度保障体系,推动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到2020年,全市列入湖长制纳管的湖泊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湖泊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已经划分水功能区的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7%。

  二、实施范围

  全市16个区全面实施湖长制,共109处水域纳入湖长制管理,管理级别分别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其中市级湖长管理湖泊8处,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里海湿地)、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等4处重要湿地和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等4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级湖长管理湖泊43处,乡镇(街道)级湖长管理湖泊58处。

  三、湖长设置和职责

  (一)湖长设置

  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组织体系。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湖长制实施工作,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长制实施工作。

  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湖长体系。纳入湖长制管理的水域,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湖长的湖泊,按要求设立湖长。

  市长担任市级总湖长。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湖长;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里海湿地)、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湖长;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湖长。

  区委书记担任区级总湖长。辖区内的市级湖泊由区长担任区级湖长,已经明确管理单位的市级湖泊,湖泊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区级副湖长。辖区内纳入湖长制管理的区级湖泊由区长或副区长担任区级湖长,已明确管理单位且非本区管辖的区级湖泊,湖泊管理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级副湖长。

  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乡镇(街道)级总湖长。辖区内属地管理且纳入湖长制管理的乡镇(街道)级湖泊,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村级湖长按湖泊岸线归属设置,由相关村组织负责人担任。

  (二)湖长主要职责

  各级总湖长是辖区湖泊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辖管湖泊“一湖一策”方案,负责湖长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

  市级湖长是辖管湖泊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组织落实市级湖泊“一湖一策”方案,明确相关区级湖长配合的工作内容,负责市级湖泊综合整治、空间管控、管理保护、修复利用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导、考核区级湖长和市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区级湖长是辖管湖泊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市级湖长的工作部署,协助市级总湖长、湖长完成市级湖泊“一湖一策”方案,组织落实区级湖泊“一湖一策”方案,牵头推进辖管湖泊突出问题整治、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湖泊生态修复、湖泊周边综合执法等湖泊管理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考核乡镇(街道)级湖长和区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区级副湖长是辖管湖泊管理保护的重要责任人,协助区级湖长共同管理湖泊。

  乡镇(街道)级湖长是辖管湖泊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区级湖长的工作部署,协助区级总湖长、湖长落实区级湖泊“一湖一策”方案,组织落实乡镇(街道)级湖泊“一湖一策”方案,组织实施辖管湖泊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巡查监管、综合执法和修复保护工作,配合市、区湖泊综合整治,督导、考核村级湖长履行职责情况。

  村级湖长是辖管湖泊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乡镇(街道)级湖长的工作部署,开展岸线归属湖泊的巡查、监管和保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结合我市湖泊类型特点和主要功能,依法划定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核心区和生态缓冲区、建成区开放景观湖等湖泊空间管理范围,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设立界柱及标志牌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涉湖开发利用,严禁围垦湖泊、违法侵占水域、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行为。严格控制涉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对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补偿措施,对非法挤占湖泊的,依法限期退出,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湖泊问题,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制定清退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尽可能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确保湖长制管理的湖泊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加强湖泊水域岸线规划和建设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划定岸线功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湖泊防洪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湖泊周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并与水域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水域岸线天然状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深入推动实施引滦上游水源及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工作,对输水线路进行管理保护,设立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坚持节水优先,优化湖泊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加强湖泊取水监管,严格控制湖泊取水量,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雨洪水保障湿地水量,为维护湖泊生态功能留足生态水量。针对入湖污染物总量及污染物来源开展情况摸底,狠抓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治理,严格落实污染达标排放要求,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依法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明确治理措施和项目计划。加强湖泊水环境监测,全面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改善水体环境质量。加大湖区综合治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针对湖泊周边及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结合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动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湖泊水环境。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湖泊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地沿湖企业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饮用水安全。排查湖泊水环境风险点,通过日常巡查、远程监控、危险点排除等手段落实防控措施。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建立全市湖泊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湖泊健康评估,科学确定湖泊湿地生态水量,统筹各种水源,实施跨河系、跨区域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水量,提高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强河湖水体连通,结合水系条件及区域地表水资源实际,开展水系连通规划,具备连通条件的湖泊分步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增强湖泊水体流动性,缩短水体交换周期。加强水生态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对山区水库实施清洁小流域治理,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逐步恢复其生态自我修复功能。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湖岸建设,设置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水生生物保护区等。保护湖泊水生生物,在湖泊开展增殖放流,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进一步明晰湖泊属地政府和涉湖各管理部门权责,按照“一湖一策”的湖泊管护方案,将湖泊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采取日常巡查、远程监控、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实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行为,确保湖泊管护执法监管到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全面实行湖长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出征、亲自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联动协调,形成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确保湖泊管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在河长制工作机制基础上,完善调整湖长制相应工作机制。将湖长制目标任务纳入河长制目标体系,做到湖长制与河长制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有机衔接、共同见效。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承担好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湖长确定的事项。

  (三)完善监督考核。将实施湖长制各项任务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体系,与湖泊辖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严格监督各级湖长履职情况,建立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奖惩问责制度,对工作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辖管湖泊保护不到位造成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加强监测监控。合理设置、充分用好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远程监控等新技术加强湖泊监测。完善湖泊水域空间信息,及时掌握湖泊和入湖河流水量、水质、水生态、水域面积、岸线开发等数据,建立“一湖一档”。

  (五)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渠道,保证湖泊管护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修复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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