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13 07:5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的通知》(津水发〔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2018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为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在新水务体制下,做好对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考核,特制定供水服务评价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在全行业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供水行业经营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创建文明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评价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企业)。

  三、评价组织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的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由天津市水务局责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季度考核由市、区供水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四、评价依据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五、评价原则

  (一)全面评价原则。原则上将全部标准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二)公开评价原则。服务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细则要向供水企业和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科学评价原则。在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上科学公正。

  (四)鼓励先进原则。将评价工作与供水服务监管和评估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选行业先进单位相结合,营造创优争先的氛围。

  六、评价内容

  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纳入评价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供水质量;(二)供水压力;(三)抢修维护;(四)营业服务;(五)信息服务;(六)服务形象;(七)热线投诉;(八)应急预案;(九)评价体系。

  七、评价周期

  每年前三季度结合实际对服务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季度考核;每年第四季度对供水企业服务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评价。

  八、评价步骤

  (一)做好季度考核工作。市、区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对管辖范围内供水企业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价,权重为30%。

  (二)供水企业自我评价。每年第四季度,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开展年度自我评价,并于年度评价前向市供水管理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年度评价。按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进行年度评价,并结合前三季度考核情况出具评价意见,权重为70%。

  九、评价档类划分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档次:96—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达标,85—89分为基本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十、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由市水务局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评价结果作为命名供水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的依据;

  (三)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反馈供水企业;

  (四)对评价不达标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十一、本办法自2018年4月13日起施行,至2023年4月12日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