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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

2019年5月26日,天津市水务局印发《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津水规范〔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办法》实施效果和制度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天津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方式方法

针对《办法》的特点,评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

1、历史研究

结合《办法》制定背景及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了解《办法》产生、发展以及目前所处阶段,并对其下一步管理趋势进行研判。  

2、征求意见  

一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二是对《办法》主要执行部门、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 

3、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国家、水利部上位依据及其它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比较,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科学性、实效性方面进行分析。

4、查阅部门工作总结等材料

在评估过程中,结合相关部门实践过程中的工作总结、信息中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进行评估。   

(二)评估过程

评估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启动评估工作,研究评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方法。

第二阶段实施评估。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征求意见表并予以发放,搜集整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方评估意见和建议。  

第三阶段汇评分析。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四阶段编写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研究论证并完成评估报告。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征求意见阶段收到反馈问题及建议两条,一是《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范围与现行的标准不一致;二是建议《办法》对信用等级、良好和不良行为等内容做进一步细化。

二、《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办法》制定背景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起步较早,2010年以来,天津市在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诚信体系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应用方面做了进一步创新,对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天津市率先对水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进行再规划、再建设,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执行情况

依据《办法》,市水务局主要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充分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的信用信息均应用于天津市、区两级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中。《办法》实施以来,市水务局对信用等级A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AAA的市场主体推荐在全市水务建设领域分享管理经验,树立样板工程,组织项目法人单位、企业观摩重点民生工程。对在优质工程创建、质量考核、抗洪救灾中贡献突出的企业,提升其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对25家市场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对其履约行为动态量化扣分,并及时应用到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严厉打击了企业不良履约行为,有效的规范了市场行为,在行业内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三、总体评估结论

在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办法》制定及其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结论为“较好”。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升水务建设市场监管效能。《办法》实施以来,市水务局不断强化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水务建设行业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水务局信用监管意识,提升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的稽察检查、“四不两直” 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日常监管效能。

(二)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持续应用。《办法》实施以来,市水务局持续开展市场主体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充分发挥诚信对市场主体履约行为的规范引领效应。为适应水利到水务市场的转变,2020年率先在市水务局组织建设的城市供水、市政排水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积极应用市住建委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成果。2022年,进一步对接市住建委,打破行业间的壁垒,充分运用市住建委关于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成果,并将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纳入市水务局负责建设的城市供水、市政排水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办法》实施以来,市区水务局对25家市场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将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开标过程中,实行投标主体信息得分现场核查,坚决杜绝限制进入市场行为的“问题企业”投标与中标,积极鼓励市场主体建立良好诚信。

四、分项指标评估结论

通过分项指标评估,《办法》在制定时具备较好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科学性、实效性,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办法》与现行的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法性

《办法》是在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背景下制定,主要依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规定。《办法》制定程序经决策讨论,程序规范。

《办法》制定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办法》需要进一步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文件进行完善调整。

(二)合理性

《办法》制定目的为推进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体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正当性。在当时的管理体制和环境下,《办法》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均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不存在对某一领域某类主体的歧视与差别对待问题。《办法》制定后,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与高质量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存在了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应性方面,《办法》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三)协调性

《办法》与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没有抵触的情况。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逐步完善,《办法》需与近年来新出台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2022年版)等做好进一步的协调工作。

(四)科学性

《办法》制定时具有较好的专业性,这从天津市水务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成效可以看出。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守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运用的较少,仅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日常检查频次方面有应用,在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办法》仍有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五)实效性

《办法》的实效性主要体现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有效性和专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办法》制定时,党中央、国务院还未大规模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细化规定,尽管总体构架相对完整,能够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但也存在规定不够具体可改进空间 。

五、意见建议

水利部拟于近期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建议按照水利部最新规定,并充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文件内容,适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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