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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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5-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2025〕2号
主    题 :
水利\水资源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推进我市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结合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进我市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基础上,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统筹配置。以区域可用水量作为用水权初始分配依据,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各区水源。

2.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发挥政府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监管等方面作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作用,提高效率和效益。

3.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先易后难,大胆尝试,推多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努力探索有天津特色的水权交易模式。

(三)工作目标

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到2035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作用全面发挥。

重点任务

(一)确定初始水权

1.区域水权。天津市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分配各区的外调水为各区外调水用水权利边界,分配的主要河流可用水量为地表水用水权利边界。天津市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明确各区的深、浅层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为各区深、浅层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蓟州区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中不含石化水源地和岳龙水源地水量

    2. 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为取用水户取水权,取水权有效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表水、外调水、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分别不得超过本区域地表水、外调水和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

3.灌区用水户水权。以灌区取水许可水量为基础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用水情况、用水定额等,将灌区取水许可水量分配给灌区内的用水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的方式,明晰用水户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

(二)推进用水权交易

按照《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我市各用水权交易。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开展外调水区域水权交易、地表水区域水权交易、外调水取用水户取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平台

积极探索研究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目录管理。我市用水权交易应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服务费由水权交易平台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制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原则上不缴纳交易服务费。

)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

)强化取用水计量和监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超采区范围内深层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监测计量要求,为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

)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加强组织领导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实践,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用水权改革有关信息,加强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用水权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取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用水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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