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5-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2025〕3号
主    题 :
水利\水资源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下水相关备案工作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挖深度达到5米(含5米)或总体疏干排水规模达到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取用水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按季度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二)跨区取水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将监管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工程使用情况,按在用、封填、常规封存、应急备用(封存)、应急备用(热备)等进行分类登记。按年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责令整改或关停,及时更新机井登记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备用取用水管理,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取水情形、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保护和管理措施等。

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按照应急预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启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的定期维护,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用水记录台账,按照应急预案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热备。

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确有必要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三、强化监测计量

(一)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超采区范围内深层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

(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本通知自202521日起实施,至2030131日废止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