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获得用水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现制定2024年天津市提升“获得用水”营商环境质量措施如下:
一、完善部门监管框架
(一)联合规划和建设。严格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供排水条件,努力实现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改善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现象问题,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用水环境可持续性。持续开展供水企业信用评分工作,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安全运营,做好用户服务,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和自用水率,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供水企业对到期水表进行例换,鼓励使用智能水表。
(三)用水户节水管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等节水型系列创建活动,增强节水意识,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四)污水处理措施。加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二、保证公共服务质量
(一)水价信息。通过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水价及组成、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阶梯水价政策等信息。开展水价调整预先通知工作。
(二)满意度调查。采用面访、网络、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对在本市申请过供水接入服务的企业用户开展满意度调查。问卷内容应参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及行业相关服务要求进行设计,并增加管理者性别分类。
(三)工程协同服务。落实《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实行“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响应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鼓励供排水单位在线沟通、信息共享、施工协同,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四)线上便利支付。统筹各类获得用水业务,加快完善用水业务网办功能。提供电子化支付途径,便于用户交纳用水报装费用、水费等涉水费用。
三、提升报装便利水平
(一)受理渠道。持续优化用水报装“线上+线下”受理渠道。供水企业通过线下服务窗口,线上受理平台、“天津用水报装”微信公众号、“津心办”APP、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受理用户用水报装申请。
(二)服务标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符合接入条件的用水报装,供水企业办理环节最多为2个,包括受理登记和验收挂表,受理登记办理时间不超过0.5个工作日,验收挂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施工时长。全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新装、扩容等服务的用水报装接入工程,供水连接管径DN200及以下、长度200米以内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供水接入服务单位原则上应在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四)报装成本。扩大用水报装“零投资”试点范围。区域范围由“我市部分区域内”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范围在“管径DN40及以下,长度200米以内具备实施条件的非居民用户新装给水工程”基础上增加“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管径DN50及以下、长度200米以内具备实施条件的用水报装工程”。符合“零投资”试点范围的,供水企业不向用户收取设计、施工、计量装置费用。
四、加强信息公开
(一)供水可靠性。严格落实《天津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统筹年度工作安排,着力压减停水次数,不断提升管网运行可靠性,并定期在线公布反映供水中断情况的有关指标。
(二)水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要求,并可线上查询水质相关信息。
(三)供水环境可持续性。加强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产生的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的回收利用,对这两种工艺排水进行沉淀或澄清处理,在不影响水厂产水水质的前提下,将处理后上清液回流至水厂进水前端重复使用。
附件:信息公开一览表
2024年6月14日
(联系人:市水务局 栾富刚 赵亮 邱新天;
联系电话:83128310,23549096,2333369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信息公开一览表
编号 |
指标名称 |
目标值 |
信息公开主体 |
信息公开周期 |
1 |
供水可靠率 |
≥99% |
供水企业 |
年度 |
2 |
用户投诉回访率 |
100% |
供水企业 |
月度 |
3 |
水厂自用水率 |
≤3% |
供水企业 |
年度 |
4 |
管网压力合格率 |
99% |
供水企业 |
月度 |
5 |
水价信息 |
/ |
供水企业 |
长期 |
5 |
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抽检结果 |
/ |
供水企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月度 |
6 |
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
99%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年度 |
7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8.9%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年度 |
8 |
供水企业信用评分结果 |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年度 |
9 |
再生水利用率 |
46%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年度 |
10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8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