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严格落实《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提高高校用水效率,现就我市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施方案》,我市应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到2025年实现节水型高校全覆盖。按照教育部2020年公布的高校名单,坐落于我市的64所高校均应对标《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T/CHES 32-2019、T/JYHQ0004-2019,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各项节水措施,加强用水管理,建设成为节水型高校。其中,已获得我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高校,对标《标准》完成复核验收;未获得我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高校,不再按照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进行创建,直接对标《标准》申报建设节水型高校。
二、组织机构
市水务局、市教委统筹推动我市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共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高校进行建设,并对建设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负责推动相应高校的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
三、建设程序
(一)申报。参加申报或复核验收的高校自查分数不得低于90分,并应按要求填写《节水型高校申报书》(附件3)。同一学校不同校区均需单独填写附件3中的节水型高校申报表和节水型高校建设评分表,高校节水工作总结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
(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工作分组进行。市水务局、市教委将申报高校名单、申报材料汇总整理并初审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本组所负责的高校进行评审验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标准》打分;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签署评审验收意见,注明分数及是否通过验收等;评审专家组负责将通过验收的申报材料报市水务局、市教委。
(三)批准命名。市水务局、市教委共同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完成节水型高校建设的高校名单,并授予“节水型高校”称号。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水利部及我市节水型高校建设相关要求,截至2021年底,我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18所高校已完成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请尚未完成建设任务的46所高校(附件1)认真开展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组织相应高校开展建设;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有关精神,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配备节水型设备和器具,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健全完善分级计量,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对照《标准》完成建设。
(二)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未完成建设任务的46所高校均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应于9月15日前按照建设程序完成申报;自评分低于90分的,应对照自评表说明扣分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建设完成时间并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市教委。各责任单位要持续推动未达标的高校整改落实,并督促建设成为节水型高校。
(三)建设达标,发挥成效。为进一步发挥节水型高校的模范带头作用,节水主管部门将在计划核定下达、临时用水审批、计划用水指标调整、节水典型遴选等方面对节水型高校予以支持。已完成建设的节水型高校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践行节水行动,创新节水举措,不断巩固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
市水务局 市教委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