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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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河(湖)长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河湖长制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2-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主    题 :
水利\水环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湖长制工作,激发公众监督举报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管河湖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市河(湖)长办结合河湖长制社会监督工作实际,对原《天津市河长制湖长制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天津市河湖长制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天津市河湖长制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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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湖长制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湖长制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河湖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根据《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湖长制有奖举报适用范围:

(一)河湖水面、河湖堤岸等河湖管理范围内有垃圾、杂物,水体感官异常等问题;

(二)河湖长制公示牌设置不规范、不准确、破损等问题;

(三)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四)侵占河湖滩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私搭乱建、种植养殖等“四乱”问题;

(五)在河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其它有害污染物;

(六)向河湖偷排工业废水、废液及其他污染物;

(七)填堵封盖河湖,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采砂、取土、挖筑池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八)其他破坏河湖、影响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市河(湖)长办调查情况属实后,视情节给予50元至300元不同奖励。

(一)属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范围的,给予50元奖励;

(二)属第一条第四款的,给予100元奖励;

(三)属第一条第五款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属第一条第六款、第七款范围的,给予300元奖励;

(五)属第一条第八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有奖举报途径:

(一)微信公众号:津沽河长;

(二)邮箱: 天津市河长信箱 tjshzxx@126.com

(三)电话: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市河(湖)长办受理。

第四条有奖举报只受理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说明情况,包括发现有关涉河湖问题的时间、地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线索。

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点位属天津市管辖;

(二)举报事项在河湖长制管理范围内;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河(湖)长办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举报事项涉及多项破坏河湖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举报事项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受理后,由市河(湖)长办转该事件属地区河(湖)长办核实;区河(湖)长办需在规定时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置,附现场照片以正式文件反馈市河(湖)长办。需长期推动解决的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定期报送进展情况。

第九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后,由市河(湖)长办提出奖励意见,并与举报人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条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领取:

1.现场领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确认签字。

2.银行转账方式领取。举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本人银行卡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3.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领取。举报人需提供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或支付宝个人信息页面截图。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严重扰乱河湖长制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1027日印发的《天津市河长制湖长制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