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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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2-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规范〔2021〕2号
主    题 :
水利\水环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完善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核心的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水平衡测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        


附件

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规范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  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并定期与非生活用水户沟通,了解水平衡测试进程,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依法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自收到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两个月内完成水平衡测试,并将完成的水平衡测试报告报节水主管部门。

  非生活用水户应在完成水平衡测试三个月内依据水平衡测试报告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节水主管部门。

节水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节水主管部门及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对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情况、生产情况等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水平衡测试应当严格执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等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平衡测试监督台账,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的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报送至市节水主管部门。

第十  非生活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  本规定自202171日起施行,至2026630日废止。《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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