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2-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规范〔2020〕3号
主    题 :
水利\水环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设施日常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第八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生产用水等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项目需要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第三章  改造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符合现行行业和我市地方标准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不符合现行行业和我市地方标准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中涉及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

因管理单位私自移动拆改,造成二次供水设施不能移交的,由管理单位改造后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时,移交方应当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有关资料、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文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相关文件等与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适宜的位置予以公示;

(三)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四)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五)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出现故障及时抢修;

(六)保持泵房内的卫生、温度、湿度等指标满足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七)处理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有关投诉;

(八)其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内容。

第十九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计划性停止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智能供水服务体系,快速处理居民用水投诉。

第二十一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开支原则上应当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统一弥补。在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未调整到位前,运行维护管理费由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商定。

原有居民住宅改造后新增二次供水设施的用电问题,在水价调整到位前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二次供水设施提供整洁、通畅的外部环境,并配合供水企业做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依法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和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遇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清洗消毒等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