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2018第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日
附件
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行检测和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非项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在开工前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照片、有关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未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度的注明职称和专业。
第八条 水利工程竣(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标牌设置基本要求:
(一)在不破坏工程结构的情况下,标牌安装应牢固可靠,不易受损、受污,字体应清晰可辨,标牌材质宜选用混凝土结构或坚固耐久的石材;
(二)建设期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岗起止时间;
(三)灌区渠道、堤防等线型工程,可按照标段设置,但需载明各标段起止桩号。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运行管理部门,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属实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功能受到影响;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追究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2023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