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2-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规范〔2018〕3号
主    题 :
水利\水环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的通知》(津水发〔2011〕7号)同时废止。


                                                                      2018年4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为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在新水务体制下,做好对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考核,特制定供水服务评价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在全行业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供水行业经营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创建文明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评价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企业)。

三、评价组织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的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由天津市水务局责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季度考核由市、区供水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四、评价依据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五、评价原则

(一)全面评价原则。原则上将全部标准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二)公开评价原则。服务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细则要向供水企业和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科学评价原则。在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上科学公正。

(四)鼓励先进原则。将评价工作与供水服务监管和评估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选行业先进单位相结合,营造创优争先的氛围。

六、评价内容

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纳入评价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供水质量;(二)供水压力;(三)抢修维护;(四)营业服务;(五)信息服务;(六)服务形象;(七)热线投诉;(八)应急预案;(九)评价体系。

七、评价周期

每年前三季度结合实际对服务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季度考核;每年第四季度对供水企业服务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评价。

八、评价步骤

(一)做好季度考核工作。市、区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对管辖范围内供水企业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价,权重为30%

(二)供水企业自我评价。每年第四季度,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开展年度自我评价,并于年度评价前向市供水管理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年度评价。按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进行年度评价,并结合前三季度考核情况出具评价意见,权重为70%

九、评价档类划分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档次:96—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达标,85—89分为基本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十、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由市水务局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评价结果作为命名供水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的依据;

(三)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反馈供水企业;

(四)对评价不达标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十一、本办法自2018413日起施行,至2023412废止。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