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资〔2010〕44号
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市自来水集团等各有关供水单位: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按照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要求,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市检查工作组,开展了全市地下水开采使用和水资源费征收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供水企业单位未办理自备井取水许可证,水井未纳入正常的管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建平副市长在市水务局《关于报送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费征收检查情况的报告》(津水报〔2010〕47号)上的批示精神和第54次市长办公会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控地下水开采使用的要求,全市各单位自来水厂地下水自备井(包括备用井)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地下水自备井的供水单位均应在2011年1月10日前按管理权限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水务局窗口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取水许可申请书;3.机井成井资料。
二、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凡需启用自备井取水的,应申报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取水,并按要求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三、所有供水单位的自备井必须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按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四、暂不使用的备用水井,由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水井进行铅封,需启用时应提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五、报废的地下水井由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鉴定,确无保留价值的,由井权单位出资按技术要求回填,经验收后办理核销手续。
联系人:高建颖
联系电话:28452280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办理△ 取水许可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