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利局文件
津水发〔2009〕1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调水办各处,各区县水务(水利)局:
《天津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二○○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水利局政府信息,履行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水利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工作;编制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政府信息的审查、提供及提出答复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 水利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水利局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水利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天津市水利局行政职责、主要机构;
(二)水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水利发展统计和水资源公报;
(五)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水利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水利局处级干部任免情况;
(九) 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水利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二)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水利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水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根据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程序报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由局办公室向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文件形式的政府信息,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局办公室以适当方式直接公开;
(二)非文件形式的政府信息,由产生或获取该信息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局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送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后,呈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并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天津政务网和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按照《天津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办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监察局或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认为水利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信息 规定 通知
(共印2份)
天津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