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发〔2010〕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调水办各处:
《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制度的要求,依据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细目,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附件: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局保密办负责指导、协助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内部资料”、“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
(二)多个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初审;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局保密办的意见;
(五)局保密办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及不能确定的原因等材料;
(七)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八)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九)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局保密办应对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 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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