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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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天津北大港二期49.5兆瓦风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0-095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审批〔2014〕12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审批〔2014128

 


关于天津北大港二期49.5兆瓦风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天津北大港二期49.5MW风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津国电洁能〔201430号)收悉。我局于20141119主持召开了《天津北大港二期49.5兆瓦风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会议形成了《天津北大港二期49.5兆瓦风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北大港二期风电项目位于沙井子行洪道蓄滞洪区内,部分机组位于青静黄排水渠左堤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风电场项目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计算成果可信,报告的编制符合水利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有关要求,基本同意评价结论。

三、该工程共包括28台风机,相邻两台风机间距约400m。为保证北大港水库围堤的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要求其中22台布置在北大港水库西南围堤和西围堤外侧、水库管理范围以外,即:围堤外有截渗沟的建在截渗沟以外,围堤外无截渗沟的建在距围堤外坡脚50m以外。布置于青静黄排水渠左堤沿岸的6台风电机组(中心线)应建在河道上开口线18m以外,并应征得滨海新区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为减少建设项目对行洪的影响,要求风机基础承台顶不高于现状地面。风电工程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防洪安全,做好自保措施。

五、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按要求到河道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合理安排施工,并制定汛期防汛预案,保障防汛道路畅通。

六、风电场施工时应尽量避免破坏原有堤防,如果确实难以避开,施工前应与河道主管部门沟通,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按堤防施工规范要求恢复原有堤防。

七、要求在施工中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中遗留的垃圾及废料,不得遗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于涉河工程,竣工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八、风电场工程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九、遇有河道整治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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