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关于太沙路北延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大港分局:
你局《关于太沙路北延工程防洪评价审批的申请》收悉。我局于2011年12月28日主持召开了《太沙路北延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会议形成了《太沙路北延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太沙路北延工程位于沙井子行洪道蓄滞洪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内容全面,资料翔实,技术路线正确,计算成果可信,报告的编制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基本同意评价结论。
三、太沙路北延工程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地区南部,南起太沙路与红旗路交汇点附近、北至北穿港路,全长约3.1公里,路基宽27米。同意该工程穿越沙井子行洪道蓄滞洪区的建设方案。
四、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若遇汛期施工,应做好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大清河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
五、工程施工中,应接受大清河管理处的监督,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运行和管理。及时清理工程废料、垃圾,不得遗弃在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工程涉及渠道排水等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路面设计高程低于沙井子行洪道100年一遇蓄滞洪水位,在沙井子行洪道启用时存在淹没断交风险。建设单位应加强道路运行期的观测,完善道路工程安全运行防洪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运行期间应服从防汛部门调度安排,出现超道路设防标准洪水时须采取及时断交等有效措施,保证蓄滞洪区行洪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遇有蓄滞洪区整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评价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