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资〔2011〕33号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论证资质单位、各有关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32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工作的范围
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并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
二、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建设项目业主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影响。
(二)分析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取退水影响分析是否合理,取退水方案是否可行,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是否有效,进而对报告书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后评估要重点分析建设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与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退水量、退水水质及取、退水口的设置等是否相符,差别较大的,应当分析说明原因。
三、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11年10月底前,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二)在资质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照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开展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在
(三)
(四)2011年12月底前,将后评估工作总结和处理意见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是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各论证资质单位和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做好自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同时,配合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做好此次后评估工作。
(二)天津市水处科学研究院要深入调查,收集资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开展后评估工作,保证后评估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