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安监〔2011〕24号
关于推荐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专家的通知
水务工程稽察是加强和促进水务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十二五”时期,我市水务投资和建设规模都将保持在较高水平,稽察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加强稽察队伍建设,是做好水务工程稽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规范水务工程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提高稽察公信度和稽察质量,按照《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局稽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局直属有关单位选聘稽察专家,建立稽察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察专家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公务员编制除外);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四)熟悉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除上述共性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能力:
(一)前期设计专家需在乙级以上设计单位从事过水务工程设计工作,具有大(中)型水务工程前期设计实际工作经验;
(二)建设管理专家需从事10年以上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熟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际管理工作经验;
(三)计划管理专家需在水务部门从事过计划管理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具有较丰富的计划管理工作经验;
(四)财务管理专家需从事过水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专家需从事过大(中)型水务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稽察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确实把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到局稽察队伍中来。
(二)各单位推荐专家中可包括在职与离退休人员。其中,在职人员担任稽察专家的,聘用后至少可连续从事稽察工作两年以上。因个人或派出单位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推荐接替人选,以保证稽察人员的稳定性。
(三)请各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稽察专家推荐表(附件),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于2011年10月26日前报送局安监处,经初审并报局稽察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稽察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联系人:李焕青
联系电话: 23333901;13312035087
附件:稽察专家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