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综〔2013〕29号
市水务局关于“7.17”硫化氢中毒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各区县水务局:
近期,市水务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安监局《“7.17”硫化氢中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意见,严肃处理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排管处及所属排水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分管局领导分别对排管处主管安全生产副处长进行了约谈,对排水公司经理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排水公司项目经理蒋宝财记过处分、质量安全部部长张乐警告处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就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示。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报告认定:在这起事故中,排水公司作为昌凌路雨水泵站代建单位,未切实履行代建单位管理职责,项目安全监管存在漏洞。蒋宝财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未能认真履行代建项目工程建设安全日常检查职责,对安全隐患检查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执行不彻底,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张乐作为代建单位质量安全部部长,未能认真履行代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代价非常沉重,教训极为深刻。全局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在建工程,尤其是代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要举一反三,联系实际,深入排查安全管理漏洞,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吸取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时刻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必须全力以赴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绝不能有任何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面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员工安全意识等在内的全员安全培训,普及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预防和急救的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和重大事故应对能力,严防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水务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其他业务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管理台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要克服安全工作“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现象,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代建项目安全管理,堵塞安全生产漏洞
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剖析典型事故特点和规律,严格代建项目安全管理,堵塞安全生产漏洞。一是加强对代建单位管理。作为代建单位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切实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局系统内代建项目管理。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要按规定签订代建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技术要求,完善安全措施,选择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加强对局系统外代建项目管理。代建单位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并定期对代建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告知和安全交底。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承担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事故警示效应。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监管不力、未能正确履职尽责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