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务局、审批局:
为落实好水资源费改税有关改革任务,以费税改革为契机,强化基坑疏干排水的控沉管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现就做好基坑疏干排水取水许可和控沉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各区应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规范和加强基坑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实行属地化管理,体现水资源保护硬约束。
市内六区基坑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各区基坑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由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疏干排水的水量计量与核定以及巡查监管工作。
二、规范水量计量与核定管理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费改税实施后新开工的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工程,全面实施计量管理,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2016),准确掌握抽排水量。各区应积极推进在线计量,提高计量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实时监控能力,为强化过程管理,规范疏干排水行为,防控地面沉降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水行政主管核定抽排水量应本着水务核定、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计量为依据,科学核定抽排水量。对于抽排水时长较短的工程,可在抽排水结束后,按次核定水量。对于确实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应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2016)中关于涌水量的相应计算方法核定其抽排量,对于拒不安装或故意破坏计量设施,以及未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转,不及时维修或逾期不整改的单位,应按照基坑最大抽排水能力核定其抽排水量。
三、严格控沉备案管理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做好基坑控沉备案管理,切实监督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水资源论证结果做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切实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