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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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0-046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资〔2019〕1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

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从源头上把好节约用水关口,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局制定了《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9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从源头上把好节约用水关口,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我市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使节水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前提的迫切要求是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取用水促进形成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倒逼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提升全社会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

二、总体要求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和结构,确保全市和各区用水总量不突破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推动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际国内同类地区先进用水水平,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规范文本编制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论证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三、评价范围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三)需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水规范20192号)规定需进行区域水资源论证的新建园区、发生重大变动的园区及土地未完全出让的已建园区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及水库、渠道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五)需编制用水报告书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四、评价环节

(一)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三)需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应在区域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报告书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五)需编制用水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用水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五、评价内容

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水利规划或区域水资源论证,重点分析现状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三)办理取水许可和需编制用水报告书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六、实施管理

(一)实施主体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相关程序,落实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并负责相关事项节水评价的审查工作。

(二)技术审查

1.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组织编制的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进行专家评审时,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评审的明确意见。

2.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区域水资源论证进行技术审查时,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3.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用水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时,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4.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类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对节水评价内容进行审查。

(三)结果应用

1. 取用相关的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专家评审。

2. 需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3. 申请取水许可和需要编制用水报告书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和用水报告书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4. 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建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通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切实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评估,业主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科学规范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审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节水评价登记制度,按照我市的节水标准和取用水定额,强化取用水计量检查统计,深入开展节水评价宣传培训,加强节水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为节水评价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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