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规范〔2019〕2号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意见
2019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推行区域评估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27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思路
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将原来需由建设单位单独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用水报告书,改为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或计划用水指标时共享区域水资源论证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制、评审。
三、区域水资源论证范围
全市所有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区、自贸试验区(片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园区),及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园区,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土地未完全出让的已建园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
四、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新建或发生重大变动的园区应当在规划草案报审前完成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土地未完全出让的已建园区可自本通知下发后组织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五、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
区域水资源论证采用规划水资源论证形式。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区域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需水及合理性分析、水资源保障方案、节水评价等。为达到区域论证的目的,论证需明确园区主导产业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按照水利部发布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及后续发布的相关指导文件执行。
六、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园区规划报审前报同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园区规划,其区域水资源论证由市级取水审批机关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审批的园区规划,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区级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审查,并报市级取水审批机关备案。
七、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用
已经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区内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或计划用水指标(含施工临时用水)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审查的园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依据区域水资源论证结论,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取用水应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目标等。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不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八、有关要求
属地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各级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