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发〔2018〕3号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
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南水北调办各处:
《天津市水务局会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7日局党委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4月16日印发的《天津市水利局会议管理规定》(津水党发〔2003〕14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8日
天津市水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水务局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包括局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和机关各处室、市南水北调办各处、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局外部单位召开需要我局参加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参加人员,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者网络视频会议。
第四条 两个以上会议同时召开,需要同一位领导同志或者同一个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按照下级会议服从上级会议、内部会议服从外部会议的原则安排参加。
第五条 市水务局办公室是全局会议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性、系统性会议和局机关会议、局外部会议的审批、安排、组织、协调等。市南水北调办综合处负责市南水北调办机关会议的审批、安排、组织、协调等。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会议的审批、安排、组织、协调等。
第六条 市水务局财务处配合局办公室做好全局性、系统性会议经费预算审核。市南水北调办计财处负责市南水北调办机关会议预算审核、费用报销等。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议预算审核、费用报销等。
第七条 召开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召开局党委扩大会议,由局党委会议批准。
第八条 全局性、系统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度。主办单位、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会议申报表,报局办公室审核。申报表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领导、参加范围、主要议程、经费预算等。
机关各处室、市南水北调办各处和有行政职能的局属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组织召开1次全局性、系统性工作会议。
除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局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之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一律不准召开。
第九条 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各单位、各部门申报的会议,报局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全年会议计划。
第十条 会议召开前一周,主办单位、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同志审定。会议召开后3天内,主办单位、部门将会议召开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局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由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单位、部门共同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规格和参加范围。局主要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局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各单位、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大型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180人。
第十三条 全局性、系统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安排1至2位局领导同志讲话,每人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会议发言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审议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领导同志和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同时经过分管领导同志或者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准时到场。遇有特殊情况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者主办单位、部门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者调至静音模式,维护会场秩序和安静环境。禁止接打电话、手机上网、聊天闲谈、随意走动、无故退场或者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遇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同意后方可离开。
与会议无关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七条 局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有议定事项的会议,由承办单位、部门起草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或者市南水北调办综合处审核、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志审定签发,印发市水务局或者市南水北调办会议纪要。
局属各单位召开的单位内部会议,印发本单位会议纪要。
机关各处室、市南水北调办各处组织召开、没有局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期办理落实会议事项。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部门做好会议信息宣传、领导同志讲话刊发、文件资料整理归档等。
第十九条 会议经费管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单位内召开,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或者自助餐,不提供烟酒。
确有必要在外部召开的,应当选择政府采购定点饭店。
第二十一条 会议现场布置简朴大方,工作会议不得摆放花草绿植、制作背景板。会议材料精简实用,简单印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村召开会议。禁止提高会议用餐、用房标准,安排会餐、宴请,发放纪念品、礼品,组织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禁止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附上会议审批文件(含经费预算)、会议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列入年度会议经费计划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局内组织的各类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鉴定会、验收会等,一律不得向局内人员发放各种劳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局外部会议通知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单位、各部门接到的局外部会议通知应当转交局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局外部的收费会议原则上不参加。确有必要参加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志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参加局外部会议后应当填写会议报告单,于会议结束次日下班前反馈局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局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市南水北调办综合处负责制定完善市南水北调办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会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