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0-045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农〔2017〕2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划》以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制定防治目标与总体布局。划分了我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将蓟州山区以外的平原区全部划为“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科学地界定了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的范围,为促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初步治理北部山区中度和强烈水土流失区域,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1平方公里,水源涵养能力得以有效提高,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维护;平原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到2030年,北部山区的水力侵蚀得到全面治理,新增建设生态型清洁小流域面积370平方公里;平原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全市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本地区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水务局要牵头做好《规划》确定的本地区内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水务局反馈。




                                             天津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2日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