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基〔201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意识,依据有关规定和《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1、水利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组织,天津市水务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负责监督、组织和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负责审定信用等级。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天津市水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等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基建处指导下,分别对水利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对其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基建处根据上述情况和工程稽察、执法检查等水利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相关信息,参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开展信用评级。
二、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存在资产被冻结等严重影响其从业活动情形的,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三、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情况和合同履约信誉两部分内容。施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诚信体系、企业资质、资金能力、现有信用等级和奖惩记录等指标,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诚信体系、现有信用等级和奖惩记录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等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四、天津市水利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详见下表)。
信用等级 |
信用评分 |
AAA |
95分以上(含) |
AA |
85(含)至95分 |
A |
75(含)至85分 |
BBB |
60(含)至75分 |
CCC |
60分以下 |
五、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基建处对参评企业诚信体系、企业资质、资金能力、现有信用等级、奖惩记录等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赋分。
(二)天津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对参评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赋分。
(三)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以工程为单位每半年进行赋分;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项目法人对监理企业以工程为单位每半年进行赋分。取平均值作为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赋分结果。具体赋分权重和计算公式详见附表(附件3、4)。
(四)基建处对企业得分进行计算汇总,提出信用等级评价意见,并结合其他影响评级因素综合审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六、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一)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所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一年度评定等级确定前有效,评定信用等级时按年度评价分值结果调整等级。
(二)施工及监理企业在本市办理信用信息申报后,其初始信用等级应按如下方式直接确定:
1、施工及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或退出后再次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的,参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根据企业报送的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所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前有效。
2、未按《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市办理信用信息申报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其初始信用等级视为CCC级。
(三)企业在上年度评价至本年度评价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其信用等级即时予以降低:
1、一年内一次被认定为一级不良行为记录的,或两次被认定为二级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CCC级。
2、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次被市水务局认定为一级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CC级。
3、企业在申报资质、信用档案申报以及参加信用评价时,所上报资料中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资料、业绩、施工能力等,存在弄虚作假的,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情节严重者,直接降为CCC级。
(四)企业一年内在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无市场行为的,维持上年度信用评级;连续两年以上无市场行为,再次进入的,视为退出后再次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
七、在评标过程中,信用情况结果得分占6分,企业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得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企业信用等级得分对应如下:
AAA级得6分,AA级得5分,A级得4分,BBB级得2分,CCC级0分。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对应如下:
如评标日起前6个月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不扣分。在评标日前6个月内,发现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天津市水利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等级在得分基础上扣分,扣完为止。其中:一级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1分;二级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0.5分;三级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0.1分。
八、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时,对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九、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施工和监理企业要做好准备工作。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