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财审〔2019〕6号
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
及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金融活动中有关行为的意见》(津党厅〔2018〕96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库〔2018〕124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局2018年6月7日印发的《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津水财〔2018〕34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廉洁性和安全性负责。
二、各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变更、撤销及迁移等日常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一)开户银行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且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的规范流程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发工资的代扣代缴账户和零余额账户除外)。
(三)账户设置的范围
按照《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中账户设置的规定,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公务卡、工会、党费、独立核算的食堂账户等,此外不得开立其他账户,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和已竣工办结的建设类资金账户要及时撤销银行账户。
(四)账户管理方式
1. 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公积金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
2. 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
3. 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实行财政审核管理方式。非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由局财审处进行审核备案。
三、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相关流程及手续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财政预算单位向市财政报送《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非财政预算单位向局报送《天津市水务局非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同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1.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申请开户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适用范围,开户依据和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2.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人事部门或编委的批准成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的决策资料,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提交资金存放银行选择结果公告网页截图,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4. 实行财政备案管理的党费、工会、食堂、公务卡等专用账户,各单位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在通过规范决策程序选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预算单位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和银行选择资料,以及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非财政预算单位报局备案。
(二)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 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新账户开立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开立和注销各一份),并提交同开立账户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预算单位报市财政、非财政预算单位报局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备案销户信息时交回该账户开立时的审批表原件和银行统一格式的销户申请书,同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新开立账户。
2. 各单位在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前提下,发生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银行账号升级、银行网点名称等变更的情况,填写《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送交市财政或局进行备案即可。
(三)各单位在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各项审核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局财审处备案相关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内控管理的角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利益回避制度,坚决杜绝在资金存放中的一切利益输送行为。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指有近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亲属指三代以内血亲,但已不在同一城市、无走动交流的亲属不包含在内)工作的银行。
(三)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或局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对不同性质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进行分账核算,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及以上银行。
(四)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统筹管理,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外,禁止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上级单位、本单位或下级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
(五)为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市财政建立抽检机制,每年按照单位总量约3%的比例,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单位每年年终报送决算时,填制《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将单位的最新银行账户情况一并报局。
(七)市财政银行账户业务办理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39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部,联系电话:23317795。
请各单位按此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6月7日印发的《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津水财〔2018〕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
2.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3月25日
(联系人:市水务局 夏冰 ;联系电话:233336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