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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津水资〔2014〕6号
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181号),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均把创建节水型单位作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发挥我市公共机构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现就加快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带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引导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美丽天津”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和我市实际,到2015年50%以上的市级机关创建成节水型单位,40%以上的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创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20年,全部市级机关创建成节水型单位,60%以上的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创建成节水型单位。
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本区县创建目标、标准、程序,有计划地组织所管辖公共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择优创建市级节水型单位。
三、创建内容和标准
(一)强化节水日常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管理用水计量器具,按照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点加强食堂、浴室等重点耗水部位的用水监控。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严格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护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结合自身特点,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节水意识。
(二)加快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根据实际需要,稳步实施各类用水器具、二级水表配备、草坪绿化和老旧管网等设施的节水改造。
(三)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节水管理相关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四)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利用系统,绿化和景观用水尽量利用非常规水源。泳池、浴室等用水量大的场所应设置水处理再利用装置。
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1。
单位用水存在下列情况的,必须整改后才可以申报创建节水型单位:存在生活用水包费制的;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本年度累计3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单位用水器具出现跑冒滴漏的。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自查分数不低于90分的单位填写《天津市市级节水型单位申报表》,于每年8月30日前报市节水办。
(二)评审。市节水办将申报单位名单、申报材料汇总整理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工作分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本组所负责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根据《天津市市级节水型单位创建标准》,进行验收打分,得分低于90分的不予验收;评审组组长负责签署评审组评审意见,注明验收分数、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通过验收的申报材料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批准命名。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批准,授予“市级节水型单位”称号。
(四)复查。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每四年复查一次;复查不通过的,撤销节水型单位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并成立“创建天津市市级节水型单位”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节水办(市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
(二)加强监督考核。市水务局将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纳入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体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纳入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体系。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不定期对节水型单位进行抽查,并建立通报制度。
(三)加强资金保障。节水型单位创建的组织管理费用在水资源费中列支。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在安排资金和有关项目时,优先支持节水型单位创建。市水务局按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推广应用和节水示范项目建设。
(四)加强宣传教育。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应借助“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能宣传周”开展节水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型单位的创建经验,积极倡导“爱水、惜水、节水”的社会风尚。
六、其他事项
(一)多单位合署办公楼宇、院区,由用水牵头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创建工作,符合创建标准、通过验收时,全部驻楼公共机构同时命名为“节水型单位”。
(二)按照市经委、市节水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节水型企业(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津节水[2006]75号)要求,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单位的公共机构单位,视同符合创建标准、通过验收,不再重复创建,今后需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复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公共机构创建市级节水型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被命名为“节水型单位”的,年度节水考核视为完成指标,并可推荐一名节水管理人员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四)申报表和创建标准可从“天津市市水务局网站(www.tjsw.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创建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柴光宇,电话:83606673;
市节水办(市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王全忠,电话:88372244。
市水务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节水办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