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建设质量强国。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一是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继颁布施行,有必要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质量终身制实施办法;二是进入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统筹水利发展和安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是近年来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需要总结经验,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等上位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质量终身责任实行的相关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具有很强可操作性。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3-5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终身职责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的范围以及主要实施内容。第6-9条,规定了责任单位责任、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项目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第10-12条,明确了施行设置永久性标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制度。第13-15条,规定了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责任追究条件及责任追究。第16条,规定了实施时限及废止等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办法》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终身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了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置永久性标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责任追究等主要制度。《办法》基本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责任单位及人员,实现从项目法人到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其他工作人员的全方位监管。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保障体系。《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责任公示制度、工程竣工后设立永久性责任标牌,明确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正是有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作为保障,使得质量溯源、责任人溯源成为可能,更易于查明责任。
三是进一步促进了水利工程质量提升。《办法》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强化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产生了震慑力,责任人的质量责任意识得到提高,参建单位现场履职效果得到明显改善,各方创优争先氛围得到促进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