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对《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答:《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津水资〔2011〕45号)自2011年12月出台以来,执行情况较好,为规范地源热泵项目凿井和取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取水严格实行控沉一票否决制度,在沉降大于30mm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二是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以灌定采,要求同组对井采灌。三是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计量管理工作力度,新建项目要求实现水量在线远传,安装自动远传水表。按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于2016年年底到期,对《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保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同时对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问:修订《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我市行政区已全部改为“区”,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中“区、县”修改为“区”。
(二)“取水许可”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两项行政许可简化整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不是审批事项,为适当简政放权的形势,避免取水许可审批与论证报告审查不一致,按照“谁审批、谁审查的原则”,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审批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根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地下水取水控沉预审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将第八条中“(二)在地面沉降速率大于30毫米/年的地区”修改为“(二)地面沉降内申请项目所在地1公里范围内加权平均沉降量超过30毫米/年的地区”,同时增加:(六)位于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的;(七)位于高速铁路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为加强凿井施工管理,提高成井质量,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承揽取用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工程的井队须具有甲级凿井技术等级”,对凿井队伍提出明确要求。
(五)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凿井不取用地下水,且为封闭工程,不适用于工程验收,将第十二条验收的要求去掉,改为上报资料备案,同时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验收后方可使用内容。
(六)将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修改为“取水单位应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水平衡测试工作已由《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规范,删去第十九条关于水平衡测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