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利用管理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市的城市排水规划、建设、设施养护和管理进入了新的时期,依法规范本市排水规划、建设、养护运行和管理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建设按规划实现及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为此,1996年在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市排水管理部门配合本市各级立法部门起草了《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此《条例》保障排水设施建设按规划实现及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修订出台,2001年、2004年和2012年对《条例》先后作了三次修订,并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出台施行。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
三、对《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1、2001年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立法,依法规范本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建设、利用管理行为,加快推进我市再生水利用进程,解决改善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状况,对《天津市城市排水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条例》的实体框架中,增设了两章,分别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名称修订为《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2、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立法,2004年我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本市再生水利用依法管理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中的行政许可内容及再生水利用管理条款进行了修改。
3、2012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为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确保本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规与《行政强制法》的法制原则统一,对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强制条款作了相应修订。同时,2009年本市实施了水务体制改革,现市水务局系属本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现行《条例》中的第五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中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职能进行了修订。
四、该《条例》的作用
该《条例》的实施,切实推进了我市排水与再生水处理及利用工作,确保了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为再生水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在防洪排汛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间接的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