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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政策措施解读

  《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6月开始执行。期间,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节水中心对《规定》进行了一次修改完善。现将当时制定《规定》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和亮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答:2002年底,我市出台了全国第一部节水地方性法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配合条例的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下发了《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57号),《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随之出台。因政府规范性文件须5年修订,且随着我市依法行政的推进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的深入,配套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制度需进一步细化完善,节水中心于2013年5月开始着手对《规定》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于2015年修订完成施行。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主要用水户为主要管理对象;以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的考核、监管为主线,内容共计十三条

  三、制定《规定》的目标任务?

  答: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是本市开展节水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管理手段,在节水工作中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通过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可达到提高我市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效率,促使其自觉提高节约用水意识的目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的调整,如:滨海新区建制后的相应调整、各区县收费主体的明确、减免事项等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四、制定《规定》的涉及范围?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以下简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以下统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用水户以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规定》出台的亮点?

  答:本规定实施后,为我市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标准、职责划分、水费征缴及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建立科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后的又一部补充法规。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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