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是?
为了规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是?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污水处理费的性质是?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和管理是?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含使用自来水、地下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中水、海水淡化水、河水等排放的污水、废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及基坑疏干排水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0.9元、非居民1.2元的标准征收。其他区县污水处理费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征收。
六、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是?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使用自备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按照不同水源委托代收单位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
七、污水处理费的用途是?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的有关规定是?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九、污水处理费的核拨士?
排水主管部门、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