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是?
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天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
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到1.40元;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到0.95元。
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85元调整到8.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25元调整到22.50元。
居民阶梯用水的各档水价不做调整。
三、其他区县收费标准规定是?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相应调整当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四、有效期是?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