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水政服〔20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水务局于2022年9月9日组织对《和平区山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技术评审。综合专家意见以及修改情况,对你单位完成的《和平区山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基本同意《方案》,并形成审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方案》审查意见
(一)和平区山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与哈密道交口,东至沈阳道,西至哈密道,南至热河路,北至山东路。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界内总用地面积0.4公顷,用地内主要建设住宅、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同步实施道路、绿化工程以及配套管线等附属设施。据规划条件,用地建筑密度≤38%,绿地率≥28%,容积率≤1.7。
(二)《方案》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的通知》(津水综〔2021〕22号)进行编制,内容科学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法律要求及现阶段水土保持工作要求。
(三)《方案》对用地概况、自然概况、施工方法、进度等方面的内容介绍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目标值确定合理,符合用地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用地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四)《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基本全面,监测时段划分基本正确;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基本合理。
(五)《方案》对土地受让方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用地出让时,应将《和平区山东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及审查意见交于用地受让方,作为用地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许可的依据。
三、书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用地受让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工前持天津市水务局审查意见和《方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如用地受让方不认可已审查的《方案》内容,可自行编制,申请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二)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开工后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四)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五)项目完工投产前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和规程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自验合格后向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