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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控制地面沉降分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6-12-15 18:30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控沉管理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我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实行地面沉降控制分区管理,我局制订了《关于实施控制地面沉降分区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控制地面沉降分区管理的意见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实施控制地面沉降分区管理的意见

 

  为落实《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我市实行地面沉降控制分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面沉降控制分区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分区原则

  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区的划分遵循灾害防治紧迫性、经济地位重要性、依法行政规范性、地面沉降现实性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综合控制地面沉降长效机制,形成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建成地下水回灌示范区,完善基坑降水控沉管理工作及相应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地面沉降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监测,加强重要工程的地面沉降专项监测工作,使地面沉降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实现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0.89亿立方米,全市地面沉降速率控制在20毫米/年左右,重点控制区地面沉降速率控制在25毫米/年左右,一般控制区地面沉降速率控制在16毫米/年左右,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重大工程区附近区域地面沉降速率控制在15毫米/年以内。

  二、地面沉降控制分区的划分

  依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将我市地面沉降区即宝坻断裂(武清区河北屯、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一)重点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包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武清新城及王庆坨镇以及沿海防潮堤、高速铁路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和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

  武清新城是指北起龙凤新河,南至前进道、杨北公路,东起武旗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龙凤河故道,包括杨村、徐官屯、下朱庄、黄庄、东蒲洼5个街道。

  (二)一般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地面沉降区。

  三、严格实施控沉分区管理

  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是导致我市整体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同时,我市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已成为新的局部性主要因素,尤其是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疏干抽排地下水会加剧其开挖深度1~2倍的平面范围内的地面沉降。实施地面沉降分区管理,是防治上述因素导致地面沉降的有效管理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取水控沉分区监管

  我市严格按照《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地下水取水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取用地下水的控沉监管,加大地下水资源保护力度,控制地下水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一般控制区内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一般控制区内的地下水非超采区严格限制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取水项目申请所在地有下列情形的,实行地下水取水 “一票否决”:

  1.1公里范围内加权平均沉降速率超过40毫米/年的;

  2.地面沉降量连续3年增幅超过10%的;

  3.位于地下轨道交通及轻轨等交通工程、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及城市防洪圈等大型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

  (二)加强地热水取水控沉分区监管

  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集中供热已覆盖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利用新近系明化镇组地热水供热。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取水项目申请必须进行同层回灌,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

  重点控制区内取用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项目申请所在地有下列情形的,实行地下水取水“一票否决”:

  1.1公里范围内加权平均沉降速率超过40毫米/年的;

  2.位于沿海防潮堤、高速铁路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和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范围内的。

  一般控制区内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三)地下水地源热泵取水控沉分区监管

  地面沉降区内地下水地源热泵取水项目申请所在地有下列情形的,实行地下水取水“一票否决”:

  1.1公里范围内加权平均沉降速率超过30毫米/年的;

  2.沿海防潮堤、高速铁路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和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范围内的。

  (四)加强地下水、地热水、地下水地源热泵的回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研究,因地制宜推广地下水人工回灌技术。

  取用地热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取用地热水项目回灌运行操作规程,做到同层等量回灌。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的要求,新批地热水供热项目应当实现100%回灌。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

  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进行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灌采比不低于95%,并按照要求安装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深基坑工程控沉管理工作,鼓励进行同层回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地面沉降管理。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坑外同层回灌与回收利用。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六)加强地面沉降专项监测,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地下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高速铁路、大型干线及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气象等部门相关监测信息的交流,积极开展监测新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监测精度和实效性,全面掌握地面沉降发展规律与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地面沉降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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