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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11 13:3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投天津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水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设施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滨海新区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海水淡化水厂是指为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生产海水淡化水的北疆电厂;输水单位是指通过专用管道向供水企业趸售海水淡化水的单位;供水企业是指将海水淡化水进行后处理,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向居民及企事业单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

  第五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的产水、输水和供水应当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淡化海水配置方案要求。

  第六条 市、区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的服务,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方可供水经营。

  第八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设置独立的海水淡化水后处理设施,对pH、总硬度等指标值进行调整,保证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后的化学稳定性。

  第十条 为保证水质安全,海水淡化水与自来水掺混比例应合理调控。

  第十一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建立符合《天津市城市供水企业化验室基本要求》的水质化验室,配备满足水质日检项目的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水质自检,检测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暂不具备相应水质自检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检测。

  第十二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海水淡化水厂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输水单位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清水库的进水口、加压泵站出水口;供水企业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海水淡化水后处理前的进水口、后处理后的出水口及掺混后的出水口。

  第十四条 海水淡化水厂应在出厂口设置氨氮、pH、温度等指标在线监测,输水单位应在出厂口设置氨氮、pH、温度、余氯等指标的在线监测。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应建立与供水企业水质信息传递渠道,监测数据同步传输给供水企业,为其运行提供基础数据。

  供水企业应在海水淡化水进厂部位设置氨氮、pH、温度、余氯等指标的在线监测。

  第十五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定期向市、区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数据:

  (一)每周三以前,报送上周对原水、出厂水日检数据;每日报送在线监测数据。

  (二)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原水29项指标、出厂水常规42项指标的检测数据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月检数据。

  (三)应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非常规64项指标的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每月、每半年上报的出厂水水质检测数据,应经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出厂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市供水管理处,抄送区供水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第十八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制水材料、供水管材等,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卫生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海水淡化水输配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故障修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出现“黄水”等异常时,供水企业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水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市、区供水管理部门对海水淡化水水质实施监督检查。对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水质不达标的,应禁止其进入城市供水管网。

  第二十二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生产调度协调联动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生产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采取人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供水水质和设施安全。对发生的供水水质、供水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区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在海水淡化水后处理设施安装泄水装置。

  第二十五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建立管网巡视制度及台账。

  第二十七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接报一般性漏水,1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接报管道爆管40分钟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计划性停水或降压12小时以内的,应向区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性停水或降压12小时以上的,应报所在区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供水企业计划性停水或降压,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停水或降压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检测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

  海水淡化水厂对原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及耐热大肠菌群9项指标每日检测一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检测一次;出厂水的浑浊度、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pH、总硬度、温度及总碱度10项指标每日检测一次。出厂水:高温高藻期微囊藻毒素-LR指标每月检测一次,其它时段每季检测一次;常规42项指标每月检测一次;非常规64项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

  输水单位对进厂水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CODMn、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pH、总硬度、温度9项指标每日检测一次,出厂水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CODMn、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总硬度、温度10项指标每日检测一次。出厂水:高温高藻期微囊藻毒素-LR指标每月检测一次,其它时段每季检测一次;常规42项指标每月检测一次;非常规64项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

  供水企业对进厂的海水淡化水、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总硬度、温度、总碱度14项指标每日检测一次。出厂水:微囊藻毒素-LR指标每月检测一次;常规42项指标每月检测一次;非常规64项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1日起施行,至2023年4月1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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