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水利部 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管,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保障天津市水安全,结合局年度重点工作,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七项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专项行动安排
(一)于桥水库水源地保护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重点对于桥水库库区内“毒鱼、电鱼、炸鱼”、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擅自放生水生生物、垂钓、旅游及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开展检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水资源处、运管处、河长制中心(水政监察中心)
配合部门:于桥中心
拟开展时间:2025年1月-10月
(二)水务工程建设专项检查暨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拟抽取10项在建工程(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和泵站、水闸类工程),对合同履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建管处、质安中心
拟开展时间:2025年2月-3月
(三)洗车场(点)取用排水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重点对洗车场(点)取供节排水情况开展专项行政检查并对偷采地下水用于洗车、未执行用水计划、未单独挂表计量、雨污混接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部门:供水处(节水办)、水资源处、排水处、法制处、河长制中心(水政监察中心)
配合部门:水资源中心、排管中心、各区水务局、市内六区涉水事务主管部门
拟开展时间:2025年2月-6月
(四)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以在建水利工程专项稽察为契机,拟抽取10-12项在建工程,对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建管处、质安中心
拟开展时间:2025年5月-6月、2025年10月-12月
(五)天津市河道防汛保安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重点对全市范围内在河湖水域设置阻水障碍物、妨碍河道行洪及影响水库大坝工程安全等行为开展检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运管处、河长制中心(水政监察中心)
配合部门:各河系管理中心、各区水务局、市内六区涉水事务主管部门
拟开展时间:2025年5月-10月
(六)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拟抽取8-10项水利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部门:质安中心、河长制中心(水政监察中心)
拟开展时间:2025年7月-9月
(七)天津市整治违法排水执法专项行动
查处内容:重点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开展检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排水处、法制处、河长制中心(水政监察中心)
配合部门:排管中心、各区水务局、市内六区涉水事务主管部门
拟开展时间:2025年10月-12月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水政监察中心、质安中心于行动开展前15个工作日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执法重点、责任分工及保障措施,并报局法制处。
(二)实施阶段。严格按照行动方案开展执法行动,建立并及时更新执法台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确保执法程序规范、证据确凿。
(三)总结阶段。水政监察中心、质安中心于每项行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包括案件查处情况、经验做法及改进建议,并报局法制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有关负责同志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统筹协调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确保行动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开展执法行动,规范执法文书使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决杜绝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水法治意识。利用“津水微言”等平台发布执法动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