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防范化解水务行业风险隐患,切实提升水行政监管效能,保障天津市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水务局2025年行政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推动水务行业规范运行,为水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检查内容及安排
(一)水资源管理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1:开挖深度≥5米或排水量≥5万立方米的基坑工程
检查内容:重点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备案、地下水保护措施落实及取水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6月、9月、12月各开展1次
责任部门:水资源处
配合部门:水资源中心
检查对象2:于桥水库库区
检查内容:重点对于桥水库库区内“毒鱼、电鱼、炸鱼”、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擅自放生水生生物、垂钓、旅游及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开展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1月至10月开展
责任部门:水资源处
配合部门:于桥中心
(二)供水管理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1:城市供水企业
检查内容:重点对城市供水企业水质、安全供应、管网压力及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全年开展,每季度各开展4次
检查对象2:用水单位及个人
检查内容:重点对用水单位及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将供热管道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第一季度开展2次,第四季度开展4次
检查对象3:二次供水行业
检查内容:重点对泵房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水箱清洗消毒情况、设备维修维护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全年开展,每季度抽检20处泵房
责任部门:供水处
配合部门:水资源中心
(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1:泵站涵闸及epc项目
检查内容:围绕项目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合同履行、质量安全、转包分包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2月中旬
检查对象2:水务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招标条件、评标过程、招标代理行为、政府采购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检查时间(频次):3月
检查对象3:重点水利工程
检查内容: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专项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5月、10月
责任部门:建管处、质安中心
(四)涉河事务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涉河建设项目现场
检查内容: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跨汛期施工项目的开展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满足安全度汛条件进行检查(汛前检查);对实施中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展是否符合批复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汛前检查第二季度开展、在建涉河项目检查第四季度开展
责任部门:运管处、防御处、河长制中心(水政监察中心)
配合部门:水调中心、各河系中心
(五)水土保持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市批生产建设项目
检查内容:重点对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全年分阶段开展,3月-4月书面检查;4月-11月现场检查;7月-12月遥感监管;4月-10月验收核查
责任部门:防御处
配合部门:灌排中心
(六)排水管理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1:城镇污水处理厂
检查内容:重点对出水水质、运行维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水质检查、运行维护情况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全年开展;污泥处置情况检查第二季度开展
检查对象2:20%的市管一般排水户及全部重点排水户
检查内容:重点对排水许可合规性、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养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频次):全年开展,每季度抽取检查对象的1/4
责任部门:排水处
配合部门:排管中心
(七)安全生产类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1:在建水务工程参建单位
检查内容:重点对市属水务工程和区属重点水务工程建设现场参建单位安全行为进行检查
时间(频次):全年开展
责任部门:安监处、建管处、质安中心
配合部门:重指办、综合服务中心
检查对象2: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
检查内容:重点对供水、排水及水利工程运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存在有限空间的单位、企业以及受委托进入相关场所作业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预防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
时间(频次):全年开展
责任部门:排水处、供水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
配合部门: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
检查对象3:全市水务系统
检查内容:延续2024年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专业领域对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时间(频次):第一季度
责任部门:安监处、供水处、河湖处、防御处(农水处)、排水处、建管处、质安中心
配合部门:水资源中心、灌排中心、水调中心、排管中心、建设中心、永定河中心、综合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将行政检查工作视为保障水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依照法定依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检查,扎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对已列入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检查事项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紧抓问题整改。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实行跟踪督办、销号管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四)做好行政检查与立案处理工作衔接。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事实做好证据固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启动立案程序,注重程序衔接与证据转化的合法性,避免以查代罚、重案轻处等问题。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水务行政检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水务监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