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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后评估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以下简称《通知》)自实施以来,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深层地下水压采,修复保护地下水资源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市水务局对通知开展了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2122日至2023730日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特别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水资源领域专家,通过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区水行政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了解《通知》实施效果,为《通知》后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通知》有关情况和分析评价

(一)制定过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285号)要求,市水务局对我市地下水超采区进行了复核。在此基础上,重新划定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明确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提出了禁采区、限采区地下水的审批原则、管理目标和措施等,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10个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通知主要内容

1、确定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

《通知》规定了禁采区范围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武清区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限采区范围为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禁采区以外的我市其他地区。自20151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确定禁采区控制目标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机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现有开采井要切实采取措施封停,加大地表水源、淡化海水切换力度,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对于禁采区内地下水用户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用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强化地下水用户水源转换。对经论证确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户,应严格取水许可量的管理。

限采区控制目标在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区域内,原则上严禁新打开采井,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并随企业停用和开采量的自然衰减逐步减小开采量;无地表水供水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2、进一步严格地下水超采区管理

   《通知》从严格地下水超采区内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压采工作加大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推动计量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加强深层地下水资源保护七个方面强化了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管理。

    具体规范了超采区内取水许可审批有关内容,明确了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采灌要求;强调了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应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确定的深层地下水开采指标,并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积极推动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管网建设力度,确保地下水压采方案顺利实施;规定严格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提出企事业单位、供水企业自备井和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农业项目、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安装计量设施,集中供水工程安装总表,集中供水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强调各区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地下水用户加快节水技术改造,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及高耗水生产设备,并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3、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地下水超采的危害性和治理的紧迫性,把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工作实施和检查、监督,保证禁采、限采工作的顺利实施。

)《通知》总体评价

通过本次后评估结果显示,《通知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制定目的得到了较好地实现,有着很好的实施绩效。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通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较好,制定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超采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新要求,逐步消减地下水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我市于2019年开展了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同时开始实施《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随着超采区综合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农村饮水提效工程逐步发挥作用,自来水管网覆盖地区日益增多。202112实施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新要求《通知》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等内容需按照新形势下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新要求调整

)《通知》具体评价  

1、关于《通知》的规范

 通知》在制定技术上比较规范,内在的逻辑结构比较严密,表述总体上比较准确但由于《通知》制定后《地下水管理条例上位法的出台,存在需要对应规范修改情况

2、关于《通知》的协调性

通知》在实施初期符合当时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要求,但随着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以及《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的实施,《通知》规定的范围还需与目前超采区范围调整一致

  3关于《通知》的可操作性

通知》是根据我市当时地下水超采区实际情况制定印发的,切合当时实际,操作性较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总体目标符合当时的管控要求,提出的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措施对当时的超采区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新要求。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针对《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出台,结合《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天津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等规定工作的开展,建议对《通知》从结构和内容上进行全面修订,地下水禁采区范围进行调整,细化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行政区域范围进一步推进我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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