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wb.png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海河二道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海河二道闸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主要功能为节制、泄洪、保水作用,是海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和水生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海河二道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5.《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6.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7.《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

8.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联合下发《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文

9.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相关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划定情况

闸区管理范围:左岸上游距水闸中心线595米,下游距水闸中心线622米;右岸上游距水闸中心线819米,下游距水闸中心线692米,水闸两侧管理范围至海河堤顶路以外5米。

院区管理范围:二道闸管理所院区位于水闸连接段右岸上游处,院区长约140米,宽约110米,管理范围共计15729㎡。

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一致。海河二道闸管理范围内共有界桩 14个,均安装在外堤肩等明显位置,每年均对界桩进行维护。(划界确权范围详见附件)1。

三、法律责任及管控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主要管控要求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查阅划定结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附件:海河二道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情况说明

                                天津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6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