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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蕴含的人民观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签订,宣告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这份协议由标题、时间、前言、十七项条文、代表签字、签字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构成,因主体内容有十七条,也称《十七条协议》。它在党的西藏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民观。执行《十七条协议》的过程,是推动西藏人民解放的过程,也是践行党的人民观的过程。

▲《十七条协议》汉、藏文本(复制)。 来源:西藏文化博物馆网站

突出西藏人民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唯物史观,坚守人民立场,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党在百年奋斗征程中带领人民攻坚克难、不断前进的一大法宝。

《十七条协议》全文近2000字,第一条就强调“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第十一条称,“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指出了西藏地方政府的责任,也强调了西藏人民的要求。解放西藏的核心内容是改革社会制度、解放西藏人民,而何时进行改革,则需要慎重稳进。

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同志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大会上指出:“所有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都要由少数民族内部的力量来进行。改革是需要的,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灭,不消灭贫困,就不能消灭落后,但是这个改革必须等到少数民族内部的条件具备了以后才能进行。”这个讲话,针对民族地区,符合西藏实际,西藏改革势在必行,但得具备相应条件。可以说,西藏和平解放后的8年,为实行民主改革奠定了必要的条件。

指明西藏人民的光明前途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新的篇章。

1950年1月2日,正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主席从莫斯科致电中央并西南局,强调解放西藏的目的是“改造为人民民主的西藏”。《十七条协议》指出了西藏人民的苦难根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国民党反动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同时也指明了西藏人民的光明前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解放西藏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一部分。《十七条协议》还明确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维护西藏人民的长远利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不变的追求。《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不变更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其实是原则的坚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的统一,是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的。维持西藏当时的制度、广泛团结上层人士,是为了解放西藏劳苦大众,从长远来看,仍然是在维护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邓小平同志在1950年7月21日说:“毛主席对西藏问题就确定了两条,第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二是进军西藏‘不吃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立足于民族平等,需要变革制度才能实现。只有提高了人民的政治地位,人民才能获得经济利益,拥有充分的权利。进军西藏“不吃地方”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人民解放军进藏是为了解放西藏人民,有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坚决实行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所需经费由中央供给,不会给西藏人民造成负担,可以消除西藏上层人士的顾虑,这在“十项条件”(由邓小平同志起草并上报中央,是《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基础)中已提出,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进藏部队和人员是千方百计实现自给的,是全心全意为西藏人民服务的。

强调西藏地方政府的责任,促使其转向人民立场

《十七条协议》是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通过谈判达成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而此时的西藏地方政府是代表“三大领主”利益的“政教合一”的地方机关,并不代表西藏劳苦大众的利益。《十七条协议》中,多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均有“人民”二字,体现了人民的地位,还有“人民解放军”的名称,也直接表明了进军西藏的实质——解放西藏人民,把西藏人民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中解放出来。《十七条协议》指出“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同时也指出西藏地方政府应肩负的责任,如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应自主进行改革,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等。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十四世达赖为主任委员,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善意和期盼,希望他能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人民说活,替人民办事,但他后来叛逃出境,辜负了党中央和人民的信任与期望。对此,中央于1959年3月28日果断下令,解散十四世达赖所代表的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代行西藏地方政府职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实现西藏的团结进步发展是无比正确的,必须始终坚持、永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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