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wb.png

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科学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健全的生态环境法律执行体系、完善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能够有效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持续增进人民福祉提供助力。

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让生态保护红线成为“高压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与山川地貌、四季气候、物产资源、人情风俗等密切相关,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高度重视地方的特殊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应当要做到既能够发挥细化上位法的作用,也有利于结合实际情况、对症下药。一方面,地方环境立法应更加注重“小而灵”而非“大而全”,注重因事制宜和因地制宜。对于内蒙古而言,在草原保护方面,应从法规层面明确草原生态修复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并将修复草场的责任压实。同时,应细化草原使用转让、租赁等管理制度,防止过度放牧和非法开垦等问题,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湿地保护方面,应制定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建立湿地生态系统评估制度,明确保护目标、措施和责任主体,以监测带动保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湿地退化问题;在森林保护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森林(如天然林、人工林)制定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对森林采伐、更新造林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细化相关法律,使其更符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另一方面,应针对我区特有的生态环境问题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保护专项法规或条例,填补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白。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范围广,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条例,明确各项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防沙治沙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支持。

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彰显法治权威性和严肃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是关键。只有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进行查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够得到保障。

加强环境执法统筹联动。在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往往具有空间延展性,这与传统行政执法的属地化管理存在冲突;生态系统中各环境要素之间存在普遍联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对传统行政执法的专业化、部门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应贯彻整体保护理念,更加强调实现跨区域跨领域的统筹联动。一方面,需要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跨区域协同,理顺地理空间中的环境行政职权配置。重点流域、区域的治理需要打破分而治之的分割式管理,构建流域统筹、区域协同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需要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跨领域协同,整合不同部门间的环境行政职权配置。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从而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一体等治理目标,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事关生态环境执法效果,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我们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如果说理想信念、职业良知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精神滋养,那么执法能力培训则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支撑。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既要结合环境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又要改进执法的工作方法,在面对不同执法对象时灵活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

完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水平,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律执行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加强调查取证、许可审批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同时,要坚决依法纠正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责任制,有力保障生态环境法律的严格执行。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传统环境司法主要发生于救济性、私益性的环境侵权领域,未能真正触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诉求。现代环境司法则开始向预防性、恢复性、公益性、专门性的能动司法转型,能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普遍社会需求予以回应,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一方面,应当加强诉讼主体的能力建设,检察机关既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提高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水平,扩大公益诉讼的覆盖面;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司法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司法机关与生态环境、林业、农牧业、水利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方便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提起公益诉讼。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方便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二者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要注重对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功能的考察,建构预防与救济并行、修复优先赔偿的环境司法能动体系。实践中,可以综合采取补植复绿、恢复原状等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可以设立生态修复基金,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修复基地等,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除了应当在关涉草原、森林、湿地等重点地区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还应当选拔和培训具有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法官,以提高其审理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能力,促进涉环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高效率。

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机制。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简化立案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健全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快速地受理、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法治既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深入打好环境治理的组合拳。我们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同时要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关文档:

附件: